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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中第九条说“不动产的变更需要登记”而第十五条说,“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法律效力” 那而这不是矛盾吗?请予以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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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83 0

    这是《物权法》最有特色的进步之一,规定了合同是否生效与不动产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而这部法律颁布前,合同是否生效与登记与否有关。新法有利于维权!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处房屋。
  后甲如约付款,而乙反悔,不愿与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因为不动产(房屋)未作过户登记,故产权不发生变动,且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生效,这样甲既得不到房屋,又不能以乙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赔偿(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物权法》中你问的几条规定,使合同成立与否与是否办理登记脱钩,例子中,乙虽然没有与甲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这样甲就可以主张乙违反合同规定,构成违约,主张损害赔偿,有利于甲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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