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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与第十五条的关系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是否矛盾?怎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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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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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是指不动产的权而言的。第十五条是指合同效力而言的。并不矛盾。 例如:甲将个人的房屋出卖给乙,二人就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一段时间后,房价猛涨,甲觉得卖亏了,主张反悔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
  法院应当依据第九条,认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房的产权依然是甲的;同时,根据第十五条,“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的行为属于合同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主张甲返还购房款,如果合同规定有定金或违约金的乙还可以主张甲赔偿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乙还可以主张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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