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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条关于物权法的法律条款是不是有冲突啊?麻烦帮我理解一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个说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一个说自登记时发生效力,到底怎么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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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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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仔细看,十五条说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不动产有合同,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成立时生效。而不动产的变动需要公示登记才能产生效力,也就是第九条。两个生效的主体不同,一个是合同,一个是不动产权的转移。
  因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是公示公信,合同是属于债权,不受这个限制。通俗来说,你要卖一套房子给我,那么我们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去过户登记,我把钱给你,因为我们相互信任,而且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就没签合同。  这样,不动产权就发生转移,就是有效力的。
  当然我们之间也可以签一份合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的效力自从它成立,我们双方签字了就生效了,但是并不影响房产转移的效力。你要是不想卖了,房产还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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