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中的众筹融资的的风险有哪些?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全部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
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目前来说,大多数的众筹平台其实并不那么合法合规,目前征策及监管层也一直在进行努力,寻找一条规范的能避免非法集资的路线。
二、代持股的风险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
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不过一旦融资频繁,就可能出现创始人股份不足的窘境。而当投资者与创始人对公司经营,发展有异议的时候,可能导致公司政策无法执行,而出现项目风险。
三、创意可能被剽窃众筹需要向公众展示一部份企业信息,创业者的想法,未来的方向,盈利模式等等。当这些原本属于创业者个人的想法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晓的时候,那么也许就有一部份人心怀叵测,窃取他们的创意为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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