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暂住证如何办理?
一、法律依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二、办理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跨市市区、县的暂住人口、同一县 跨乡镇的暂住人口以及在旅馆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1个月的,均要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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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暂住证申领办法》、《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
二、办理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办理条件
年满十六周岁、跨市市区、县的暂住人口、同一县 跨乡镇的暂住人口以及在旅馆包房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1个月的,均要申领《暂住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暂住登记必须在到过后三日内,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十六周岁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4、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的,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二)申请人按规定申报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经暂住地派出所审核后,签发暂住证。
五、办理机构
南京市公安局各派出所
六、办理时限
证件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证件。
七、办理费用
目前仍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2002]110号、省财政厅苏财综[2002]31号文件规定,《暂住证》(纸质)工本费1元/证。
改为IC卡后,执行苏价费[2002]224号、苏综财[2002]90号规定,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