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优惠政策有
安排工作
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七)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八)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全部
安排工作
1: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荣获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2011年11月1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服现役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
(七)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八)2011年11月1日前,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且档案转递至本市的,依照自主就业规定办理。
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安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市镇(街道、园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招录。
1:市安置办在接收退役士兵后,应当及时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会同市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统筹安置的原则,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个别镇(街道、园区)当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超过2人)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由接收单位负责落实工作。
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向市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4:市安置办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 6个月内,完成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接收单位应当在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依法签定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服现役满10周年及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及时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市安置办按本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时限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市安置办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5:接收单位应当落实好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
(一)安排在市、镇(街道、园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士兵,纳入所在单位事业编制管理,落实同等条件在编事业编制人员待遇。
(二)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申请到市、镇(街道、园区)属事业单位普通聘员岗位就业的,接收单位按东莞市普通聘员薪酬和经费供给标准落实待遇。
(三)安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纳入所在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编制。
(四)安排在市、镇(街道、园区)属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纳入所在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编制。
(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在合同存续期内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6: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承担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7: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由市财政负担。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已安排工作并已上岗后,再选择自谋职业的,政府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已经选择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8: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自谋职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倍的标准计发。服役满5年以上的除按以上标准计发外,每多服役1年,在原4倍标准计发的基础上,增发5%。
(二)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在根据服役年限计发基础上,再按照退出现役当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增发。具体增发比例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9: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10:退役士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了自主就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