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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开山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如何界定?

免税开山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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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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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W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年至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 968号)规定: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 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 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根据上述规定,地税部门的意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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