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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怎么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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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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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 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处理,以形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合力的机 制。
  自国务院颁布施行《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 来,高检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衔 接工作。  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案件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少的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与此同时,在资源破坏、环境污染和食药安全 等民生热点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对相关行政执法领域违 法轻罚、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问题反映强烈,对于执法 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严打违法犯罪更加充满期待。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首先应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能为路径,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通过修 改行政处罚法,单设一章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范围、途径、 形式、程序等,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公开、线索移送的义务,明确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弥补立法空白,消除监督盲点。
    同时规定对不 履行移送义务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在时机成熟时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单行法,明确 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移送范围和移送要求、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等。
  其次,要建立联络员机制。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 关等单位确定具体联络人员,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联络员网络,承担 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把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并曰常 化、长效化、制度化。
    在条件成熟的领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 向检察、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全范围辐射延伸,为日后建立执法衔接 平台,实现执法衔接信息化打下基础。再次,要完善案件移送规范,提高可操作性。
  通过立法或者制定 部门间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时的移送标准、证据标准、移送程序、材料范围和文书格式等。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协商,研究制定一套衔 接规定,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现场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时,能及时 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能迅速就近派出警力介人调查,按照刑事标 准开展取证。
  最后,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机制。由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和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机制,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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