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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什么内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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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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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 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 城乡医疗法律法规 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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