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 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 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兮业学历的;
(二)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二作20年以上的;
(三)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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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 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 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兮业学历的;
(二)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二作20年以上的;
(三)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冇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正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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