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 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 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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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 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
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 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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