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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之间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有涉税风险?

关联方之间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有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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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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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 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 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 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 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此外,在转让债权时发生资 产损失的,应提供相应证明资料,作出专项说明,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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