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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哪些?

陕西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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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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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官转业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业军官原则上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市”)负责在本辖区内安置。
  对有特殊情况确需在其它地、市安置的,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条安置转业军官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一切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驻陕单位和军队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安置转业军官及其随调家属的义务。
  各级政府、部门和接收单位必须服从国家大局,克服困难,积极接收、切实做好安置转业军官工作。     第四条 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地(市)两级可根据安置工作的需要,成立军官转业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承办军官转业安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移交与接收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转业军官档案和移交、审查和接收工作,由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一)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不含外藉在陕西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分配入伍,下同);   (二)配偶原籍陕西,户口现在陕西,结婚三年以上;   (三)夫妇均系外省籍,其中一方在陕西系全民所有制或大集体单位职工,并且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四)“双军人”夫妇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陕西或从陕西入伍;   (五)转业军官系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定居陕西,在当地有正式户口,在陕西无子女,需要照顾;   (六)陕西急需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移交与接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业军官及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大军区或相当于大军区一级单位派出的移交组或委托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向我省移交;   (二)移交前,军队方面应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报,并提出移交计划;   (三)移交时,转业军官及其随调爱人的档案、材料必须真实、齐全,不齐全的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四)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或授权单位负责审查和接收转业军官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五)省人事、劳动部门或授权单位分别负责审查和负责接收随调爱人中干部、工人的档案及有关材料;   (六)不按安置计划或规定时限移交的,我省不予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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