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兵的安置问题我是97年回来的一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规定有哪些?
2004-07-01
(一)何时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哪些退役士兵?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推迟;转业士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接收对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文件执行。从西城区应征入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义务兵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前退役的;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照顾进京并由西城区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全部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规定有哪些?
2004-07-01
(一)何时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哪些退役士兵?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特殊原因可提前或推迟;转业士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接收对象: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文件执行。从西城区应征入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义务兵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前退役的;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照顾进京并由西城区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地、原则、办法和阶段如何?
安置地: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易地安置。
安置原则: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优先与照顾安置原则;保障(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全面推进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安置办法: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鼓励自谋职业、自找工作。
安置阶段:双向选择、单向选择、指令性分配三个阶段。
(三)退伍义务兵复工、复职有什么规定?
复工、复职的基本条件:从西城区入伍,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了正式录用手续的)。
复工、复职的接收单位:退伍义务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倒闭或合并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级机关(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没有主管单位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安置。
复工、复职后的待遇: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因个人原因不复工、复职后的责任:由本人负责,军安办将其档案关系转至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也可由本人自行转档。
(四)退伍义务兵复学有什么规定?
义务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予其复学,并在学费、升学等方面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的优惠政策。
(五)有哪些优先安置、给予照顾的规定?
对转业高级士官、立功(二等功以上)、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抢险救灾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根据用工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六)哪些情况下不予安置?怎样处理?
不安排工作的五类情形: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士官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役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
对不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处理:城镇户口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由军安办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或由本人自行转档。
(七)不服从分配的怎样处理?
已给予安置的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在接到《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一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依照不服从分配的规定处理,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由军安办将其档案移交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
(八)关于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有什么规定?
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期间: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自报到期结束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至安置部门发出《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的当月止。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从2004年2月份开始发放。
发放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最低生活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金)。
不享受的情形:复工复职、自谋职业、自找工作和按规定不予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
(九)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违反规定的处罚有哪些?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违反义务的三种处罚: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或完不成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年优待金标准5倍以上10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从接到安置任务之日起,发给安置人员该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直至上岗工作。
(十)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什么规定?
开始时间:自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时开始试行。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执行机构及有偿转移金标准:经安置机构或安置计划下达部门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男兵3万元;女兵、4万元;伤残军人和转业士官5万元)的标准,向军安办联系支付有偿转移金。
(十一)自找工作(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有哪些规定?
凡自己联系接收单位的,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0天),由本人书写并向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递交《自找工作申请书》。经批准,签订《退役士兵自找工作协议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本人领取一次性3000元的经济补助,军安办不再负责分配工作,仅出具《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档案转到本人所联系的工作单位。
(十二)自谋职业有哪些规定?
《兵役法》的原则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2003年冬季以后,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域范围:2003年冬季以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鼓励: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优惠政策:在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
自谋职业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经费来源:各地政府要合理安排经费,及时发放。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确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自谋职业的程序:在报到后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0天),由本人书写并向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递交《自谋职业申请书》。经批准,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本人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军安办将档案转到区职介中心集体存档部,不再出具《北京市复员退伍军人分配信》,不再负责分配工作。
(十三)退役士兵享受哪种经济补助金?何时发放?
每个退役士兵只能享受自谋职业、自找工作、待分配期间经济补助金中的一种。各类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时间、方式,按西城区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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