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店药店申请公费医疗需要什么手
一、公费医疗证的办理由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公医办负责。
二、公费医疗证的申请、注销、补办、医疗待遇变更及变更指定医院,应填写《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或《代管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及医疗证,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保局申请办理。
三、省直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按省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在编制未满的前提下,新录用的公务员、新调入人员、新招在编的合同工、接收转业干部或毕业生等,应在干部职工到职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公费医疗证。 指定医院可选择一间市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及一间区级或区以下医疗机构;享受处级及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间医疗机构。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调入人员或接...全部
一、公费医疗证的办理由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公医办负责。
二、公费医疗证的申请、注销、补办、医疗待遇变更及变更指定医院,应填写《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或《代管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及医疗证,由单位经办人到省社保局申请办理。
三、省直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按省编委核定的编制人数,在编制未满的前提下,新录用的公务员、新调入人员、新招在编的合同工、接收转业干部或毕业生等,应在干部职工到职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公费医疗证。
指定医院可选择一间市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及一间区级或区以下医疗机构;享受处级及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可多选一间医疗机构。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调入人员或接收毕业生,需提供以下的原件和复印件:
1、工作调动介绍信;
2、工资转移证明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3、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的录用、转任通知或《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二)新招在编的合同工,需提供以下的原件和复印件:
1、劳动保障厅或人事厅的招工文件;
2、《省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变动情况表》或《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三)转业干部,需提供以下的原件和复印件:
1、军队转业报到通知;
2、行政介绍信;
3、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
(四)招收的异地参军复退军人,需提供以下的原件和复印件:
1、劳动保障厅或民政厅的有关文件;
2、《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四、公费医疗证如有遗失、损坏需申请补发的,应由个人填写《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讲明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公医办业务科申请补领。业务科在接到申请时登记申请人的资料并在《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加具医疗证补办日期,单位经办人持《补办公费医疗证申请表》并按约定的时间前来补办,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五、干部因职务提升,享受的医疗待遇相应提高,需换发医疗证,应由单位填写《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或《代管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及医疗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原件和复印及原医疗证:
(一)因职务提升的,提供任命机关的任命通知书;
(二)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处级医疗待遇的,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
(三)高级知识分子符合相关规定享受厅局级医疗待遇的,需填写《高级知识分子享受速诊医疗待遇登记表》并盖章,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副高”技术职称高级知识分子,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及聘任书、工资档次证明;
2、“正高”技术职称高级知识分子,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3、享受特殊津贴专家,提供特殊津贴证书;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提供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文。
六、离、退休人员办理相关医疗待遇的,需换发医疗证,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医疗证办理。
七、因单位或家庭住址搬迁、病情需要、年满14周岁的子女,由原定点的儿童医院改为其他公医定点医疗单位、离休干部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指定医院的,须换发医疗证,单位经办人凭搬迁后的户口簿或医院建议转(入)院证明及原医疗证,填写《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或《代管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办理。
八、干部因病情需要而且符合疗养条件的,凭原治疗单位填写的疗养申请单、所在单位同意证明、疗养院同意接收的通知办理核准手续。疗养期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病情需要延长疗养期的,仍应提供上述三方证明,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干部职工因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需注销医疗证,由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或《代管单位公费医疗办证人员登记表》,并附上申请注销的医疗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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