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有哪些依据?
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投保的数据电文,进入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是该电子保单成立的时间。 而且,在保险公司设计的出售电子保单的意思表示中未就该电子保单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该电子保单同时产生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投保人输入网上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保险公司指定系统的时间,与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几近同时,因此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在客观上就是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至于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约定之时开始...全部
依据《合同法》第十六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投保的数据电文,进入到保险公司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是该电子保单成立的时间。
而且,在保险公司设计的出售电子保单的意思表示中未就该电子保单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该电子保单同时产生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投保人输入网上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保险公司指定系统的时间,与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几近同时,因此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在客观上就是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至于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约定之时开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投保人生成和获取电子保单之时开始。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