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开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镇地税发﹝2002﹞91号)规定:“四、凡在我市从事承包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如其财务制度健全,承包工程会计核算准确,能够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应按其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如果其财务制度不健全,承包工程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提供准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统一按承揽的工程造价(以实际收到价款为准)的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承包建筑安装业的,可以按...全部
根据《镇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镇地税发﹝2002﹞91号)规定:“四、凡在我市从事承包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如其财务制度健全,承包工程会计核算准确,能够提供正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应按其个人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如果其财务制度不健全,承包工程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提供准确、合法的有效凭证,则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统一按承揽的工程造价(以实际收到价款为准)的1%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承包建筑安装业的,可以按承揽的工程造价(以实际收到价款为准)的2%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或者根据其工程规模,缴纳承揽的工程预算金额的2%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保证金;预期未结清税款的,以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以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均委托建管部门和其他代征单位代征代扣。
五、外地来我市从事承包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应在我市工程作业所在地缴纳。对要求回单位所在地缴税的,其所得应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我市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回单位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否则,一律按前款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六、各级建管部门应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意见,代征代扣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2%的征收率计算代征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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