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资本有哪些呢?
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为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作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投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不作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和追加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将利润转增为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可视同为被投资企业以现金股利分红之后。投资企业以其分得的现金股利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成本。 虽然这种转增方式仅改变股东的投资数额,未改变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在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下。亦未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全部
被投资企业以利润转增为资本即分派股票股利时,对于被投资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方案,作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投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不作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包括初始投资成本和追加投资成本,被投资企业将利润转增为股本即分派股票股利。可视同为被投资企业以现金股利分红之后。投资企业以其分得的现金股利对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成本。
虽然这种转增方式仅改变股东的投资数额,未改变被投资企业股东的出资比例。在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下。亦未改变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但分派股票股利时投资企业不作会计处理会导致:一、转增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出资数额与投资企业投资成本不一致。
未能真实反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追加投资成本;二、转增后,当被投资企业股本总额和股东结构发生不同比例的增减变动时,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及其占被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未能反映被投资企业股东出资额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三、转增后“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账面余额与计税投资成本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的实现。因此,当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或被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
确认计税投资成本应按原投资成本加上股票股利。如果投资企业获得股票股利时,未在账面确认该追加投资成本,按照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就有可能将这部分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性所得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
处理方式是不同的。前者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者在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时均为免税所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情况的。仅就税率差额部分补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