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 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烟丝是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最终构成卷烟的实体,这里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 的产品。而烟丝作为生产卷烟的原材料,其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自 行加工的;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三是外购的。 对三种不同的原材料 来源,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呢?
(1)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 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 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应该征收消费税的...全部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主要是指以消费税产品为原材料,继续 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如用烟丝继续生产加工成卷烟,烟丝是卷烟的直接材料并最终构成卷烟的实体,这里烟丝和卷烟都是消费税 的产品。而烟丝作为生产卷烟的原材料,其来源一般有三种:一是自 行加工的;二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三是外购的。
对三种不同的原材料 来源,如何做好税收筹划呢?
(1)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消费税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也就是说,用企业生产出的烟丝为原 材料,继续加工生产出卷烟,烟丝不纳消费税,只就生产出的卷烟征 收消费税,但是直接对外销售的烟丝还是应该征收消费税的。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企业或单位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和对产品性能、 质量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常自己不能生产,而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 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者直接销售或 者自己使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 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 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对 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 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的 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 品缴纳消费税。
这主要是因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由受托方代收 代缴消费税税款的,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 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某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 能称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
在这种情况下, 就有可能出现受托方人为地压低计税价格,虚假代收代缴消费税的 现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委托企业收回后,直接对外销 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允许扣除当 期投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3)外购的应税消费品
如果企业自己不能生产或委托加工同类应税消费品,那就只能选 择外购。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即消费税税额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价 格之内,因此,企业在外购原材料的同时,也就支付了消费税税款。
对于用外购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 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 同时,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又使企业的消费税税负有所不同,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的加工方式,以求税负最低, 利润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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