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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相互借贷问题

外资企业的相互借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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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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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企业的关系企业间经常存在相互借贷的关系,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我不知道是哪部法律不允许? 正常的资金往来是可以 但有一种情况: A外资企业借给B外商20万美元,B外商用之于A外资企业的 增资或后期出资,他们的目的是用有限的资金成立更多的企业以享受税收优惠或隐瞒利润 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税务机关只重视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比如你的企业间借款的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利息收入是否记入损益等和纳税有关的问题 对于非法的资金往来更多由工商行政部门来管理的 这些问题比如说,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等等 此外还有一个处理结果前置的问题,当会计师事务所或 工商行政部门认定外资企业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时 当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后金额,低于外资企业外方出资 比例时,这时税务部门就是处罚该企业 并收回因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 其实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依据的问题 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税务实体法和税务程序法 实体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些法规对你说的这些方面有没有什么要求 而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工商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你说的这些情况有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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