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政府烟酒牌照税的征收在历史上是怎样记述的?
民国二十年(1931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及销售的所有 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 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担之间的每季征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 收16元。 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分别为8元、4 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 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 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 收。 民...全部
民国二十年(1931年)还公布了《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该章程适应于在华生产及销售的所有 酒类。分整卖和零卖两大类。整卖的根据营业规模分为三等,甲等每年批发量在2000担以上者,每季征 收税银32元,乙等批发在1000〜2000担之间的每季征银24元,丙等批发量在1000担以下者,每季征 收16元。
零售分为四等,每季纳银分别为8元、4 元、2元和5角。该章程对洋酒类的营业牌照税也做 了规定。中央政府征收的烟酒牌照税收入,除由中央 留十分之一外,其余拨归各该省市作为地方收入。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七月,各省烟酒牌照完全划归地方,并由各省市经征,烟酒牌照税完全变为地方税 收。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国民党中央政府接受地 方税,通电废除牌照税,改征普通营业税,牌照税不 复存在。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土酒定额税稽 查章程》,国产土酒改办定额税。税率因酒的类别和不同的省而有所区别。
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颁布《修正财政部征 收啤酒统税暂行章程》,啤酒征税改归统税局办理,由统税局派员驻厂稽征,称为“啤酒统税”。啤酒税原 从值征收,税率为20%。次年因从价征收,致使纳税 参差不齐。
于是又改为从量征收。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国民 党政府以加强税收,充裕饱源为由,将各省土酒一律 加征五成。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