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英文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全部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英文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此外,我国还制订了《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科技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一系列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我国独特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在西方国家的资本、商品、技术从国内市场走向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要形式是通过订立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约、地区性条约等来实现缔约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国际上影响比较大的条约或公约主要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节目信号公约》、《录像制品国际注册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与劳动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或公约。这些我国已经加入的条约和公约,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在我国生效,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理论研究中,有些中外学者把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该公约还规定: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等。
在我国,工业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著作权则与版权属同一含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