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做委托代理人?我妹出了交通事故,肇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
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
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
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然后经人民法院
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
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全部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
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
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
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
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然后经人民法院
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
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
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
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
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
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
代理人。
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
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
审查。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
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
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
更的,可以扩大或缩小,代理权变更后,应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
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委托,但也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
对方当事人。
案例:
原告:李×× 王××
被告:贾××
1990年11月,原告李××、王××诉称,贾××所著《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在主题思想、语言内容、章节段落、事实排列等方面抄袭了其编著的《溥仪的后半生》、《溥仪与我》两本书,总抄袭量达70%以上。
贾××虽曾应邀为李××口述回忆溥仪事迹时帮助做过记录,也帮助采访和整理了一些溥仪生平资料,但这些仅属劳务性帮忙,并非为参与创作。另外,贾××未经同意,就在《末代皇帝后半生》一书中使用了溥仪日记、未刊手稿以及李××本人的回忆资料,又侵害了李××对上述文稿享有的相应著作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根据李××的口述所做的现成文字记录,还是贾××在口述过程中有新的启发和提示下再加工整理成文的问题,双方于1991年9月4日在庭审过程中展开了如下辩论:
原告:这“两、三万字”的回忆资料,虽然是贾××的笔迹,但是由李××口述,贾××记录的。
李说一句,贾记录一句,贾仅起个录音机的作用。因此,这部资料,应属于李××的作品,不存在贾××整理的问题。
被告:这“两、三万字”是我与李××为合作写书前由我收集整理的素材,也是合作的证据之一,从这部分素材的内容、文字来看,如果没有别人帮助整理和进行文字加工,就李××现有的文学语言能力,确实不具有这种口述的水平。
而且这些资料也并非完全都是李××口述的,我记录整理的。其中不少只是根据李××口述的线索,我又进一步收集整理加工而成的。
为了证明李××所具有的文学语言能力,被告方律师向法庭提出:“是否请李××当庭讲解一下这‘两、三万字’的资料中所引用的唐诗的含义?”
对此,原告方律师回答:“李××的文化水平不高,讲不了。
”
判理解说: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承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作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在李××、王××诉贾××侵权案中,为了证实被告贾××对《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确实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不是像原告所称的仅起记录的作用,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提出让原告李××就该书内容的其中两、三万字向法庭讲解所引用唐诗的含义,从而达到印证原告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创作能力,对此,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则承认原告本人不具有这样的能力,因此,在诉讼上产生了“自认”效果,而这种“自认”虽然是诉讼代理人做出的,而非被告本人亲自做出,只要是经过被告方本人事先的特别授权便会产生与其原告本人亲自做出自认相同的法律效力 。
在本案中,如原告李××在场可当场予以撤回或更正,如事后得知也可以撤回或更正,但是,原告人的撤回或更正行为的成立必须以事实证明该种 “自认”确因错误为前提,即系原告本人必须当庭讲解书中有关质疑,只有这样,原、被告之间争议的焦点才能通过正当的程序加以合理的解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