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停止领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重新就业的。因为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 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侍遇。 (2) 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 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 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 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享受基本...全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重新就业的。因为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 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侍遇。
(2) 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 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 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 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就业。因此,失业人员积极响应配合政府提供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尽快实现就业是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培训的,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般来讲,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与失业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及求职意愿基本相符的工作。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