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
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以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及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向存款人核发开户登记证;开立或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并将开立的以上三类账户及时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办法》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全部
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撤销和变更以及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申请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及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向存款人核发开户登记证;开立或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并将开立的以上三类账户及时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办法》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支付进行监督;按照《办法》规定和现金管理规定,监督现金的支付;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开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按照《办法》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应建立开销户登记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进行管理;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不得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的资金,不得为存款人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不得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根据《行政处罚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法》以专门的条款对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一)银行存在违反《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对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中,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的;违规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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