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销售图书的法律法规问题请问现
1、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全部
1、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
2、合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交不出罚款可以拍卖电脑主机等财产。
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 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 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四)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 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4、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
5、笔录必须签字盖手印。
6、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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