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贷款担保的有效性方面存在什么问题?
政府或财政兜底还款问题。
从内容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担保类,如"借款人不能到期还
款,出具人承担还款责任",或"由出具人予以担保承诺"等;二是证明类, 如"已纳人政府财政预算,还款从预算中安排"等;三是安慰类,如"由出
具人根据政府财力统筹安排"等。
担保类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单纯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政府或者财政
部门出具的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或者其他类似文件,只要包含了直接或者补充偿 还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内容,其法律定性都倾向于认定为财政担保。 如果政府融 资平台贷款出现逾期,商业银行诉请法院实现担保债权,法院很有可能据此认
定政府担保无效,合同双方(财政部门和银行)均有过错,...全部
政府或财政兜底还款问题。
从内容而言,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担保类,如"借款人不能到期还
款,出具人承担还款责任",或"由出具人予以担保承诺"等;二是证明类, 如"已纳人政府财政预算,还款从预算中安排"等;三是安慰类,如"由出
具人根据政府财力统筹安排"等。
担保类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单纯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政府或者财政
部门出具的财政兜底还款承诺或者其他类似文件,只要包含了直接或者补充偿 还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内容,其法律定性都倾向于认定为财政担保。
如果政府融 资平台贷款出现逾期,商业银行诉请法院实现担保债权,法院很有可能据此认
定政府担保无效,合同双方(财政部门和银行)均有过错,银行只能根据相 关法律要求财政部门承担不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财政担保是严格限制的。
证明类法律文件的效力问题。还款来源证明类文件主要在于证明,该笔
借款被纳人预算支出,还款来源确有保障。如果该证明文件由人大或人大常委 会出具,法律效力较高;如果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根据《合同法》涉他 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其约定义务"基本要求,该证明文件
效力有待认定,而且,是否确实纳人财政支出,其真实性难以把握。
安慰类文件的效力问题。安慰函不是保证合同。安慰函的效力,原则上 根据安慰函的内容来确定。
首先,安慰函的产生和用途是区别于保证的,因此
不应将安慰函视为保证;其次,安慰函上出具人义务的确定关键是看内容的表 述,如果内容表明出具人承担的是道义上的义务,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最后, 判断安慰函的内容是道义上还是法律上的,关键看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对该安
慰函的预期。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