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支付未申请归垫什么意思
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的申报操作和我办的审核管理,确保归垫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
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全部
中央在京各基层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的申报操作和我办的审核管理,确保归垫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国库集中支付归垫资金
审核操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归垫资金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归垫资金审核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归垫资金委托审核通知书》所确定的审核单位及审核事项,负责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在京二级及二级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归垫资金的审核。
第三条 北京专员办对预算单位归垫资金的审核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核。
归垫资金审核依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对财政部《归垫资金委托审核通知书》委托审核内容据实审核。
(二)程序规范。归垫资金审核严格遵循内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审核报告。
(三)全面管理。
归垫资金审核原则上现场核实,并完善归垫资金档案管理。
(四)服务为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程序,确保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及时归垫。
第二章 需报送的资料及审核内容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向北京专员办申报办理归垫资金审核的通知后,要及时报送归垫资金申请及相关资料,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一)预算单位归垫资金申请。
归垫资金申请应对垫付资金形成的原因、垫支时间、垫付金额、垫支资金来源、垫支账户性质以及开户行、账号等垫付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同时对拟采用的归垫方式、归还垫付资金的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加以明确,并注明财务负责人、具体联系人电话等。
归垫资金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归垫年度部门预算或追加预算的批复文件;
(三)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到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对账单;
(四)垫支相关凭证,包括会计报表、支付凭证、支出明细账、有关合同、协议及垫支账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五)专项支出归垫资金需要提供有关项目申报或批复资料。
其中行政事业类项目需提供项目申报文本,基本建设类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或初步设计批复及年度投资计划等资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北京专员办对预算单位垫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垫支金额的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
审核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单位提出归垫事项与财政部委托核实事项是否一致,有无未经财政部同意直接报送北京专员办或自行扩大申请归垫范围的情形;
(二)申请归垫资金的支出是否发生在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批复前或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到账前;
(三)实有资金账户有无相同用途的资金结余;
(四)垫付支出内容是否符合项目预算、概算要求;
(五)垫付支出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由实有资金账户垫付借款,但尚未实际报账而申请归垫的情况;
(六)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科目、科目编码申请归垫资金,有无调整预算支出科目的情况;
(七)审核预算单位申请归垫账户是否合法。
重点关注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归垫账户,是否按照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到专员办办理了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审核工作程序
第六条 归垫资金审核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确保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负责直接支付审核工作的业务处,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归垫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程序如下:
(一)受理。接到财政部《归垫资金委托审核通知书》后,受理预算单位报送的归垫资金申请及相关归垫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申报资料,应视情况要求预算单位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初审。根据预算单位上报的审核资料对垫支事项的真实性和垫支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于一些金额较大且情况复杂的归垫资金,应到预算单位进行核实。
(三)复审。主管处长对预算单位申报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确认。分管办领导对业务处签署的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确认,签署确认意见。
(五)审定。单位负责人全面审定受理、初审、复核等程序,确定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终审意见,完成审核程序并签字。
(六)报送。业务处将审核结果以《关于xx单位归垫资金审核意见的报告》形式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归垫资金审核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工作机制。
第九条 业务处要加强对归垫基础资料的管理。对预算单位申请归垫资金、审核资金、核减资金、归垫预算科目、科目编码、垫支账户开户行、垫支账号等基本情况,设置多栏式台账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反映归垫资金审核工作动态情况。
建立健全归垫资金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财政部委托审核通知书、预算单位申报资料以及审核运转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要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归垫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建立归垫资金审核情况月度报表编报制度和年度情况汇总上报制度。
每月终了10日内向办领导报送本月归垫资金审核情况月报表,根据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文件要求对归垫资金审核情况于年中和年终各进行一次总结,并随《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报告》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十一条 加强对归垫资金事后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关注预算单位是否存在虚报支出、提供虚假合同以及超过审批金额进行归垫等违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对预算单位提供的归垫资金各种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审核审批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遵守审核纪律,自觉接受预算单位监督。不得在归垫资金审核中无故延压,或无正当理由拒受预算单位申报资料。不得自行删减工作程序或违规处理核查发现的违规问题。
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审核办法由北京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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