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要把他哥哥家的孩子户口落在他的户口上
我想 :你们在北京居住,想让丈夫的侄女以确立收养关系的方式成为北京人(北京户口)是这样么?
既然不是简单的落户口问题,而是确立收养关系,你们的条件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就需要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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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你们在北京居住,想让丈夫的侄女以确立收养关系的方式成为北京人(北京户口)是这样么?
既然不是简单的落户口问题,而是确立收养关系,你们的条件和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就需要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一旦确立收养关系,你们同被收养人就是拟制的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如果你们将来还要生小孩的话,就会在财产权利上出现法律冲突(你们的本意只是帮助其取得北京户口)。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收养事实成就后,你丈夫的侄女就会取得所有的等同于你们亲生子女的一切权利。
建议三思后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