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上停车位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2、无约定的地下停车位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
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
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