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休干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198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邓小平
1988...全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1988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已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7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邓小平
1988年7月13日
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两级)、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下列人员:
(一)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三)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第六条 犯有严重错误,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军队离休干部,待作出结论和处理后,再依照本规定确定是否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七条 1949年9月30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因犯有严重错误,不按照军队离休干部对待的,不授予功勋荣誉章。
第八条 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颁布命令。
第九条 对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下列优待:
(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有的可以安排上主席台、观礼台、检阅台;
(二)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他们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
(三)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聘请在某方面有专长或者有建树的人员担任荣誉职务;
(四)发给定额荣誉金。
第十条 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刑的,是否剥夺其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被剥夺功勋荣誉章的人员,不再享受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优待。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及其证书,不得伪造、冒领、出卖,违者予以惩处。
功勋荣誉章遗失的,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依照本规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只要是在1988年7月被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军队离休干部就会有荣誉金。
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军队离休干部荣誉金标准。
荣获一、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30元调整为150元;
荣获独立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0元;
荣获胜利功勋荣誉章者,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100元。
中国人民解放军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一级和二级两级,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均为金银合金制作,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一级红星勋章约重30。2克,其中含金8。6克,含银21。6克;二级红星勋章约重29。
5克,其中含金7。2克,含银22。3克。
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采用红星和星火图案,象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现燎原之势。瓷红色的五角星四周衬有金色光芒线。
光芒四射的五角星,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周边是钉有铆钉的盾牌图案。盾牌图案象征着军事斗争。盾牌外层是大小星火,代表呈燎原之势的中国工农武装。在星火外层,是10种红军时期使用过的兵器图案。外侧光芒线的10个角,象征十年土地革命战争。
1988年,全军被授予一级红星功勋章的有835人,被授予二级红星功勋章的有3721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独立功勋荣誉章图案为长城,象征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独立功勋荣誉章为金银合金制作,直径为40毫米,厚度为2毫米,重约29克,其中含金5。
9克,含银23。1克。1988年,全军被授予独立勋章的有50159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胜利功勋荣誉章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3克,所含黄金重量4。6克,白银重量23。
7克。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的胜利。5只羽翼相联,口衔麦穗的和平鸽环抱天安门和旗海,表达共和国成立时人民欢庆胜利和向往和平安定生活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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