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如何征缴?
(1)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一年一定,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支出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相关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2)我市市直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人数由市财政代缴,打入部门预算。
(3)我市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和单位按差额比例承担缴纳。
(4)我市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单位负责缴纳。
(5)我市破产、关闭、重组、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优先从土地和其它财产变现收入中,按当年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统筹费。
(6...全部
(1)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征缴标准一年一定,根据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支出实际发生额,并考虑相关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并公布。
(2)我市市直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人数由市财政代缴,打入部门预算。
(3)我市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市财政和单位按差额比例承担缴纳。
(4)我市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由单位负责缴纳。
(5)我市破产、关闭、重组、出售、拍卖、转让的企业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优先从土地和其它财产变现收入中,按当年统筹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统筹费。
(6)企业改制中已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确无力全额缴纳统筹基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确定征缴比例,报市政府批准,由单位和市财政按批准的比例分别缴纳。
(7)缴费单位须按(2)、(3)、(4)、(5)、(6)条规定,于上年12月10日至20日期间,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