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内容有哪些?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 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二)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三)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 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 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 口岸第一次进口。(四)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 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 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全部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 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二)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三) 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 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 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 口岸第一次进口。(四) 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 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非首次进口检测 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 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 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 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 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 测报告。
(六) 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 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七) 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 可证。(八)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 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 明文件。(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 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