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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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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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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往往较大。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针对性地补充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加强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内容。
  新修订 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违反上述要求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首先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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