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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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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比较特殊,它主要向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内部职工、学生等特定群体提供餐饮服务,往往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目前,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主要采取两种用餐方式,一是设立食堂,直接提供就餐服务;二是从供餐单位订餐。  其中设立食堂的,有采取自营形式,也有采取承包经营形式的。
  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会同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〇1〇〕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72 号),强化对此类特殊主体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 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 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的要求。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照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取得餐饮服务的合法资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设置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洗手等设备或设施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加强从业人员知识技能培训,确保采购、加工、供应、贮存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食堂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对采取承包或社会化管理模式经营的食堂,要制定严格的准人要求,并把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食堂承包经营活动。按照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规定,中小学校食堂一般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禁止对外承包经营。
     (二) 对供餐单位的要求。 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供餐单位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具有送餐条件和供餐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订餐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三) 主管部门的职责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 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发现食品安全风险的能力,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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