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监督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全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_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该指导意见还规定t“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
综合上述规定,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对土地征收进行监督;:一是有权通过知晓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监督征地;二|是有权通过知晓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监督征地;三是通过举报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违法问题对征地进行监督;四是通过依法参与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听证对征地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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