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能否领失业金?
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即为离开单位,失业了。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具体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全部
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即为离开单位,失业了。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除了自动离职(含因自动离职被除名)和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两种情形以外的中断就业。
具体申领程序:
1、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失业证》,提供劳动力市场的求职证明和劳动技术培训中心的培训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等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每超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农业银行存折(或农行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
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领取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的,则不予受理。
2、从办好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下月起,本人凭身份证、《失业保险待遇证》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领取签到验证,验证时间定于每月3号起连续6个工作日止,每月15日后可到各农行网点查取失业保险金。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签领失业保险金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时,即停发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股办理有关手续,交回《失业保险待遇证》。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再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①不满一年的,不能领取;
②一年以上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
③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2、失业保险金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 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 市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局从其失业保险中代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死亡丧葬补助金、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怃恤金参照本市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
失业人员死亡后失业保险金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金由其家属领取,失业人员家属应在失业人员死亡之日起3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股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参与犯罪活动死亡的,其失业保险金停发,死亡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不予发放。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可以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
5、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其缴费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6、失业人员户籍不在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可申请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次性划转给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7、被保险人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但失业保险基金不转移。
8、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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