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制定《条例》的单项实施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 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授权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是在原《条例》第一百七十七条的 基础上修改而来的,主要是根据201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 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授权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 门的党委(党组)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内容和...全部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 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是关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授权规定。
《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是在原《条例》第一百七十七条的 基础上修改而来的,主要是根据201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 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删除了原条文中授权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 门的党委(党组)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的内容和报中央纪委备 案的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 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党委有权就其职权范丨简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没有赋予中 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 门的党委(党组)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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