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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企业(非金融企业)到证券公司开设股票账户,通过股票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如果当月数次买卖股票,如何确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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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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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对非金融企业纳税人同一纳税期内多次发生有价证券交易行为的,在国家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前,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其中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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