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可以退么
《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东社保[2000]10号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六)用人单位连续2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社会保险部门暂停该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包括使用个人帐户已有金额),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须补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外,其用人单位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经济责任由该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分别承担。
中断缴费前个人帐户的金额,参保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死亡或因其他原因退保的,在办理退保手续的同时收回其所持的“东莞市社会保险卡”,并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七)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建立,委托银行办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在收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将个人帐户的金额逐月划入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在2000年3月1日前已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可将个人帐户金额结转到“东莞市社会保险卡”上继续使用。个人帐户的本、息为本人所有,可结转、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余额按法定程序继承,继承人为参保人的,并入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为非参保人的,则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结付。 无人继承的,将其个人帐户余额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异地变更工作关系,其个人帐户余额应随同转移。如果工作关系迁入地尚未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则可一次性发给本人。
异地安置的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额每月通过用人单位转发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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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