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对账一方不拿账单怎么认定
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经常有遇到对方不回传对账单的情形,因对账单的确认,预示着双方对交易金额的确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凭据,一些"别有用心"的对方会规避对账。双方出现纠纷或处得不愉快的情况下,想要对方对帐并回传,难度很大,有多大?换位思考一下:“我就是不对帐,就是不传,你能拿我怎么样?”,一旦双方闹到法院,对方会以对账单未得到其确认为由,否认双方的交易金额。 出现这种情况,综合原因很多。 如:市面上做你这类产品不仅你一家,基本上能确定你的价格在表面上不是最低的,因为别人还有半真半假或纯忽悠性能更好的产品,如果某个有价格优势的其它供应商或“那个别人”目前正在与对方接触,对方会认为,你多赚了...全部
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经常有遇到对方不回传对账单的情形,因对账单的确认,预示着双方对交易金额的确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凭据,一些"别有用心"的对方会规避对账。双方出现纠纷或处得不愉快的情况下,想要对方对帐并回传,难度很大,有多大?换位思考一下:“我就是不对帐,就是不传,你能拿我怎么样?”,一旦双方闹到法院,对方会以对账单未得到其确认为由,否认双方的交易金额。
出现这种情况,综合原因很多。 如:市面上做你这类产品不仅你一家,基本上能确定你的价格在表面上不是最低的,因为别人还有半真半假或纯忽悠性能更好的产品,如果某个有价格优势的其它供应商或“那个别人”目前正在与对方接触,对方会认为,你多赚了他的利润,有可能涉及到回扣什么的,对方想减少一部分货款,但你不干。
如:产品或多或少涉及到质量问题等。 如:你问了多次货款,对方越不给,你越担心,然后越催。对比之下,你越催,对方越烦,越不给(有的是真没钱给),双方心里都有“问候对方母亲”的情绪,这种情况下,是很难商谈对帐的。
你如遇到这类情况会很被动,基本上无好的事后解决之道,但有好的事前防范的办法。参照一下建设工程领域当中工程款是如何结算的,我们可能会有所收益。建设工程款金额大,发包方迟一个星期结算,迟一个星期付款,单是算银行的利息收益,发包方都可以收益不少。
所以,发包方拖延结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也不难理解,这个事情发生得多了,承包方的利益受损,建筑工人的工资也不知道拿什么发,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现行法律关于工程款结算的规定:发包方应在收到承包方的结算材料后,在28日内作出回应,不作出回应的,视为认同承包方的结算金额。
但现行法律没有对企业间的普通买卖合同作出多少天必须对帐,否则视为默认的相关约定。不过,我们可以找到对应方法: 一般上交易前,双方是有一个《买卖合同》,或对方传真过来的《订购单》,如果是《买卖合同》,对方能理解大家刚开始交易需要磨合,所以你想在里面加一些条款,只要不是太过了,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如果是《订购单》,你也是可以单方面加条款,只要对方以后没有明确表明不同意这条款,是可以视为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认可你新加的条款。
《买卖合同》可以这样加: 一:每月*日,供应方将送达>给采购方,采购方在收到>后*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或提出异议,视为采购方无异议。 二:本合同(或协议)覆行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或传真的形式到到对方的经营地址即视为送达。
对方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仍视为送达。 如果是《订购单》,考虑到加太多文字,对方可能有意见,简单些只加上面的第一条也可以,如: 一:每月*日,供应方将送达>给采购方,采购方尽量在收到>后*日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天未确认或提出异议,视为采购方无异议。
这样即使对方不愿对帐,你如能证明曾经将对帐单送达对方(证明方式通常是寄送EMS的快递单),也不影响双方交易金额的确认,实践中的很多货款纠纷,不是一开始就拖欠货款的,通常都是前期的几次交易付款都很及时,但前期交易的金额都比较小,到了后期才出现拖欠货款的现象,而且欠款金额大。
你如一开始就加上面条款,难度不大,如随着交易的进行,你才想起要加这些条款,对方可能会不满意“大家交易这么久了,你还在这加这加那的,明显是没事找事,我这订单,发给谁做都一样,别人还抢着做呢!”。
如果双方事前没有签订包含上述内容的合同,只是事后才单方面寄一份这样的内容给对方,这样的文件,仅是你单方的意愿,对于对方是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更谈不上是双方对交易金额的进行确认,否则,你也不用这么累开公司办工厂了,直接发个函给我们的习哥,24小时内安排个部长职位给你,否则视为默认,我们的习哥那个忙啊,估计是不会回复你,你顺利当官了,不久后,出门蹓达,同10个人顺道打招呼,发现其中9个是国家副主席,另一个扫大街的大妈因胆子小,只要了一个卫生部副部长的官,现在后悔要官要得小,正在生闷气。
在制作对帐的时候,不单是对当月的帐,还应努力争取对之前的帐,也即至目前所欠货款的总金额是多少。 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在订购单上添加任何条款,也不愿与你对帐,那怎么办,可以采用叫对方的老板或股东写个保证书给你的方法解决,内容如下: 保证书 A公司欠B公司的货款,我保证A公司在*年*月*日之前还清。
保证人:赖货款(捺手印) 日期:*年*月*日有了这个文件,法律关系就产生了重大变化,也即是A公司的债务,也要由签字的人来承担,这个保证书当中的法律含义,我实践中发现有很多人(也可能包括你)是看不出来的,以为是写个书面的东西随便忽悠人,反正也没对帐,金额都还没确定,到时不给也可以,自己也没责任。
其实不是这样,是保证人要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至于金额,以后到了法院后,B公司连同A公司与保证人一起起诉,法院最后确认A公司欠B公司多少钱,保证人就得承担多少,而不是因为当时没写明多少金额而免责。
如果你觉得对方是那种死不对帐,随时想赖帐闪人的公司,不妨采用这种方法,一来这种方法在字面上很隐蔽,难以意识到风险,除非你给对方上一堂普法课说明当中的法律意义,让他感受到法治的力量,然后将那张准备签字的保证书折成纸飞机飞进垃圾桶。
二来你今天没有逼他对帐,他无压力,他有动力写个东西忽悠你,打发你走人,别在这影响他心情。三来交易习惯中经常有老板说“我保证下个月给你货款”之类的,既然说出来无压力,写出来也没什么压力,又不是马上或今天给,至于下个月嘛,到时就再来个“下个月”。
还有一类是真的质量问题的交易,一般上你传对帐单过去,对方是没什么心情来与你对帐的,通常就一句“你过来看一下,问题有多严重?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再对帐”。对方的问题,除非你是孙悟空,否则,一般是很难解决的,因为对方的问题通常是无穷无尽的,解决了产品本身的问题,然后又冒出对方客户的索赔问题,再然后,还会冒出公司商誉损失问题,再再然后,还会冒出一个老板为解决这事的精神损失问题。
试想一下,你真的是孙悟空吗?你真的有能力解决吗? 这种情况的对帐,得用变能通的方法,顺着对方的思路来,成功的机会才有可能增大,因对方不想对帐,就想扣款,就想你赔偿。不妨顺便来一下《折扣申请》或《扣款通知》之类的,内容如下: 扣款通知A公司: 你司供应的某某产品,应付货款为某某元,因以下原因,作打折处理,打折后的应付货款为*元。
具体理由: 。
通知人:B公司(盖章) 日期:1937年7月7日 这类事情叫原来的业务员出面去谈,效果是比较好的,这个对方一旦盖章,也就相当于对帐了,对方的理由基本上是一大堆的,报出来的折扣会很低,最后应付金额还有可能是负数,10万元货款,经对方结算后,报出来的价格,你还要倒贴90万。
对方在“具体理由”中的文字内容,惊天地,泣鬼神,化悲愤为力量,疾笔愤书,上《人民日报》都卓卓有余。 内容写好后,就是盖章问题了,对方有可能不会盖章,业务员说“你不盖章,我带这个回去,我老板认为是我自己写的,想吞了这笔钱。
你还是盖个章给我,让我好回去有个交待,说这是你们提出的要求,不关我事。至于折扣或赔偿,我尽力申请或说服老板,以便大家继续维持合作,o yeah!”。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