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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工伤赔偿问题

我的一个亲戚在广东跟一个老板做装修,在工作过程中跌断了一断腿,经治院治疗已出院(约一年后还要手术取出钢板)。他跟老板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工伤保险,手上没什么证明是雇佣关系的材料,平时发工钱也没工资单。请问:我如何索赔?具体要怎么办?通过什么途径?谢谢!

全部回答

20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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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这个老板具备装修经营资质(即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则你亲戚与该老板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跌断了一断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2、如果这个老板不具备装修经营资质,则你亲戚与老板只能是雇佣关系,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属于人身伤害。   3、人身伤害赔偿的适用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你亲戚既可以向老板索赔,要求他承担全部人身伤害赔偿义务(有资质时);也可以要求装修工程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资质时)。   4、如何证明与老板存在雇佣关系看似复杂,其实也简单。
  你亲戚可以把何时受雇于老板,何时开始搞装修,何时进入该工地,以及工程特征、进度、其他工友的证言等,都可以成为证据。

2009-10-14

17 0
首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找证人证明劳动关系。

2009-10-06

44 0
虽然很不忍心,但还是想说,就我所了解的现实情况,像他这样什么资料证据都没有的,很难获得工伤赔偿。尽管他已经和老板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老板应该要进行工伤赔偿,但是既然你们什么证明也没有那就无法说清楚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上没戏! 建议这种情况,最好找资深律师请教,看是否有办法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资料。

2009-09-29

45 0
    劳动仲裁、上诉法院二者都可以。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认定工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五、工伤认定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否则就不能认定工伤了。 根据《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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