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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追讨工伤赔偿问题

我的一个弟媳去年12月12日因工伤死亡,因厂方少缴工伤保险费致使社保所少付了应得的经济赔偿,家属向厂方提出了补赔少赔的部分。死者家属本着协商解决的愿望出发,一直等待厂方的答复,但催了好几次厂方始终没有回音。现在家属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讨回应得而未得到的部分赔偿呢?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上诉法院还会受理吗?是否过了申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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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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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虽然从表面上看,你弟媳于去年12月12日因工伤死亡后,“因厂方少缴工伤保险费致使社保所少赔经济赔偿,家属向厂方提出了补赔少赔的部分。死者家属本着协商解决的愿望出发,一直等待厂方的答复,但催了好几次厂方始终没有回音”的情况,已经超过了《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六十天仲裁时效。
    只要你们能够证明在此期间一直与工厂交涉、协商,而工厂却有意识回避及搪塞等,则现在提起劳动仲裁,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因此,你们只能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工厂补足因少缴工伤保险费致使逝者少得的经济赔偿。
     3、如果仲裁委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工厂承担上述赔偿义务。
     4、无论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提起诉讼,证据是最主要的,希望能尽可能多的向仲裁委及人民法院提供在你弟妹因工去世后,始终在与工厂就争议问题交涉、协商的证据,这是胜诉的根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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