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亲属在帮人家工地上打临时工时出了事故,由于未与用工方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够申请工伤认定。对方老板说他们不能报工伤是有道理的,但绝不是他们所说的“因为没有参加
保险,且属于临时工。
”
既然是帮人家工地上打临时工,那么你亲属与老板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打工时出事故受伤属于人身损害,有权要求老板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你亲属有权要求老板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责任。
因此,你亲属若受伤较重,甚至可能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应在治疗后伤势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即伤残)鉴定,最终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老板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否则,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