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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案例分析 急急急急急急急急就

  案例一: 2008年9月1日,某外资IT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9月20日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林先生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
  3个月后,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如果是自己提出辞职的,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便开始不认真工作。他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2009年2月,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
  
   林先生不同意赔偿,他认为协议约定如果是他提前辞职的才应该支付违约金,但是现在是公司将他辞退,所以不应该由他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公司则认为,即使是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因为林先生存在严重的违纪行为,所以公司才不得不作出这样的决定。 请回答: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担培训费,培训费的数额是否合法? 麻烦先回答问题,再进行论述。

全部回答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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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分析该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案例中的林先生“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与林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其次分析公司与林先生订立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即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关于“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它直接费用。
    案例中的林先生是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其所接受的培训性质理当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6万元属于专项技术培训费用。因此,公司与林先生订立的培训协议是有效的,该服务期协议对林先生有约束作用(公司应保留好培训费用支出凭证)。
   再来分析林先生在试用期内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承担培训费。   参照下面两条法规:1、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 根据这两条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其在试用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和违约金的。  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即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而是“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和与其他职工吵闹”,是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这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劳动者提前辞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劳动者被辞退属于违约的情形,即林先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第26条第2款规定。
    因此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不等于培训费)。 最后分析林先生应承担多少违约责任,赔偿多少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培训费用总额÷约定的服务年限)×未履行的服务年限)。因此,林先生不用承担培训费,而是应该支付违约金。如果以2008年9月1日计算到2009年2月,林先生履行的服务年限为0。  5,所以应支付违约金54000元(60000÷5×4。
  5),因此,公司所要求的应该林先生支付的是违约金,而不是培训费,违约金不得超过54000元,案例中5万元这个数额事合理的。 综上,通过分析《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虽然林先生被单位辞退,但是由于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所以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不超过5万4千元的违约金。
     参考文献: [1]石广先。《劳动合同法下的员工关系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 【5】 。
  

2009-06-04

64 0
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这是合理合法的,用人单位已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因劳动者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是劳动者恶意行使权利,而迫使用人单位将其解雇,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2009-06-03

66 0
人品这么差,换作我是老板我要想法让他付出更大的代价。太无耻了!!! 我相信这种人找不到好工作。

2009-06-01

80 0
    依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林先生不承担培训费。理由如下: 本案中单位可以根据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之规定可以解除单位与林先生的劳动合同。
    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之规定,林先生不用承担单位为其提供的培训费,因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而非本人提出。  故不承担培训费。 但根据提出问题的人说法,只要单位能证明林先生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怕承担高额的培训费用,而借违反本单位对员工管理的规定,由单位来解除合同来逃避违约责任的证据。
  林先生是承担培训费用的。培训费用的合理与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如果超过,其可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出部分法院是不支持的。 。

2009-06-01

82 0
    1、林先生应该承担培训费用。 2、培训费的数额是否合法,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公司要求的数额明显过高,一般得不到支持。 3、无论员工是否被公司安排过培训,其上班期间都有义务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由于员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做出相应处罚,甚至开除。  而且对于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没有给予合理离职时的同等保护。 4、虽然现实中劳动者相对于企业来说是弱者,但是双方毕竟是平等主体,在这种显然是劳动者违反自己义务的情况下,于理于法都不能得到免除赔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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