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参加过朝鲜战场,现在有单位退休工
国家对老革命军人的优抚,主要是没有正式单位的在乡人员,也就是农民身份、城镇无业身份。由于是中央财政、省市县财政共同出钱,优抚标准各地略有出入。一般由民政部发文规定一个定期补助的实发数下限,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财力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例如,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中央财政承担40%;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中央财政承担60%;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承担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全部
国家对老革命军人的优抚,主要是没有正式单位的在乡人员,也就是农民身份、城镇无业身份。由于是中央财政、省市县财政共同出钱,优抚标准各地略有出入。一般由民政部发文规定一个定期补助的实发数下限,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财力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例如,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中央财政承担40%;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中央财政承担60%;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承担80%;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承担100%。
那些有离退休待遇的,本身就有保障了,不是民政优抚的对象。
一,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
2、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例如,红军长征到陕北改编为八路军时就复员回乡了一批体弱、残疾的老红军战士】
3、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
【回乡后没有犯罪或严重政治错误等】
年优抚费大约是30000元,其中中央财政出22870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由国家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
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二,在乡红军西路军老战士 【例如,西路军老战士,建国后又在当地参加革命工作最后退休的,就不享受这样补助。因为不是“在乡”】
年优抚费与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相当或稍低几百元【因为西路军被打散,溃散到民间不是这些老战士的责任;但是最后没有革命到底跑回陕北,跟那些想方设法一路要饭回到陕北的比还是稍微差点】。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由国家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在乡红军西路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三、在乡红军失散人员
凡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或(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
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年优抚费为在乡红军老战士的一半。中央财政出10320元。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复员后未参加过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1954年11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此前都算是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志愿兵】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四。一 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乡八路军新四军老战士(包括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它脱产游击队,如广东及琼崖的抗日武装,包括新疆三区革命):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参加人民军队。
每人每月定期补助:约800元。
四。二 在乡解放战争老战士。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
每人每月补助:约500元
四。
三 在乡抗美援朝老战士。1950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
每人每月补助:约500元
五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每人每月补助:约300元
六 参战退役军人: 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机密)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必须是 在乡 且 生活困难】。根据《冀民[2007]53号》文件: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曾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作战是指武装力量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具体届定为:我军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为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和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
主要包括:自卫还击作战、防御作战、对逃离大陆的国民党军队的作战、出国支援作战、平息地区性武装判乱作战,以及军委、总部认定的其他作战行动。参战退役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和作战指挥人员、作战保障人员。
1954年11月1日以来,我军的主要作战有:
(1)解放一江山岛作战(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
(2)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作战(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包括四川凉(山)茂(县)西(昌)地区平叛,西藏平叛(含甘肃、青海、新疆部分地区藏区)
(3)炮击金门作战(第一阶段为1958年8月23日至1959年1月7日,第二阶段为1960年6月17日、19日)
(4)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
(5)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1962年10月20日至11月21日)
(6)“八·六”海战(1965年8月6日)
(7)崇武以东海战(1965年11月13日至14日)
(8)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
(9)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
(10)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1969年3月)
(11)西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74年1月)
(12)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
(13)“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作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
(14)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8年3月)
参战退伍每人每月补助:约300元
七 涉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
8023部队是指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从1964年至1996年,多次执行核试验任务。
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执行过核试验保障任务的退役人员、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的退役人员、与原8023部队驻同一区域部队的退役人员、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的退役人员等。
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约300元 【网上看到有工程兵54师等部的退伍军人,参加过涪陵某反应堆土建坑道施工,要求按照“涉核退役人员”待遇。其实,这些老兵是没有可能受到核照射的,因为他们仅是前期打坑道。
反应堆设备安装都是专业的二机部建安公司在后期完成。不过,国家应该对所有在国防施工、国防工程施工中从事坑道掘进的老兵给予粉尘尘肺病体检与补偿】
八 在乡老党员,是指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此项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八。一 红军时期老党员: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500元;
八。二 抗战时期老党员: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00元;
八。三 解放战争时期老党员: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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