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行对不符点如何处理?
一。 开证行可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因为只有在申请人拒受时,开证行才对外拒付。
二。 手续减化,银行工作量减少。具体体现在审单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单工作量;单据交申请人,减少了银行保存的单据份数;拒付次数减少,从而减少了银行办理对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
三。 将拒付与否的决定权交给申请人,较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
然而,上述做法的优点却正是开证行的风险和隐患所在。
风险主要集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上。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单据的决定始终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不会有风险;但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后又改变了决定,要求拒付,则开证行的处境就十分难堪。 这种...全部
一。 开证行可大大减少对外拒付的次数,从而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因为只有在申请人拒受时,开证行才对外拒付。
二。 手续减化,银行工作量减少。具体体现在审单以申请人为主,减少了银行审单工作量;单据交申请人,减少了银行保存的单据份数;拒付次数减少,从而减少了银行办理对外拒付手续的工作量。
三。 将拒付与否的决定权交给申请人,较受申请人欢迎,有利于增进银贸感情。
然而,上述做法的优点却正是开证行的风险和隐患所在。
风险主要集中在远期承兑信用证上。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单据的决定始终不变,开证行对外承兑不会有风险;但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承兑后又改变了决定,要求拒付,则开证行的处境就十分难堪。
这种情况并非少见,因为申请人做出拒付与否决定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单据本身,他考虑的更多的是货物本身和市场行情等因素。一旦这些因素发生了变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申请人便会要求银行在原先承兑的情况下对外拒付。
然而银行的承兑行为却不大容易改变,因为此时银行要承担的是无条件支付责任。假如申请人申请法院下达禁付令,开证行一来受制于法院禁令,不得对外付款,二来要受制于票据法的规定,必须对外付款,其处境之难堪可想而知。
即使最终得以对外支付,其信誉已受损失。实务中,开证行为防患于未然,往往与申请人约定: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公司承担。
此外,将不符点单据提前放给申请人也会给开证行带来风险。UCP500规定:如开证行未能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交单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不排除这种情况:申请人拿到单据后立即提走货物,但却为了拖延付款时间而要求开证行对外拒付。而开证行考虑到与申请人的关系,便在不掌握单据的情况下对外拒付。这种做法有时会奏效,但万一被发现,则开证行非但要对外支付本金加利息,而且信誉也会受到损失。
信誉是银行最宝贵的财富,是银行利益的根本。经营何种业务,维护信誉都会摆在首要位置。经营信用证结算业务也是如此。那么,在对不符点单据处理过程中,如何做才能真正维护银行信誉呢?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信用证结构特点,牢牢把握合理拒付这一武器是关键。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单证相符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证不符时开证行拒付,这是开证行的正当权利,并不会因拒付而影响开证行的良好形象。不符点出单往往是贸易纠纷的前兆,而拒付可使开证行主动将自己的身份变为代收行,从而免除付款责任,避免日后的诸多风险。
当然,在具体操作时为了使拒付不至于显得过于生硬,可借鉴某些国外银行的做法:先表明拒付,再声称将联系申请人接受单据。
开证行对不符点单据的合理拒付,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银行利益,而且对于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发挥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保证作用具有深远意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