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首先诚信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诚信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道德要素,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诚信本身就代表一种法律精神,法律源于道德这一事实从根本上赋予法律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 假如法律背离了人类的诚信准则,它就将是不道德的,从而也就是不合“法”的,它将丧失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而且,作为道德的构成内容,诚信本身也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正是诚信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脉关系,因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该充分重视诚信建设。
诚信是“守法”的道德前提。法律的到普遍的遵守,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真正落实必须得到包括诚信在内的全社会的道德支持。西方的“法...全部
首先诚信是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诚信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道德要素,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诚信本身就代表一种法律精神,法律源于道德这一事实从根本上赋予法律一种天然的伦理属性。
假如法律背离了人类的诚信准则,它就将是不道德的,从而也就是不合“法”的,它将丧失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基础。而且,作为道德的构成内容,诚信本身也是法律的重要来源。正是诚信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血脉关系,因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该充分重视诚信建设。
诚信是“守法”的道德前提。法律的到普遍的遵守,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真正落实必须得到包括诚信在内的全社会的道德支持。西方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诚信支持。
而现代社会的“法治”建设面临着更加广阔的社会领域和更加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挑战,因而公民的自觉守法,以及社会对“守法”的诚信支持也就显得更加重要。
诚信是制约司法腐败的道德武器。虽然我国的司法时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大量的司法腐败却客观存在,其主要表现为: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程序的随意性和私人化,使用法律上的歪曲和误解等。
司法腐败对现代法制产生着恶劣影响,当人们寄希望独立的司法来制止违法犯罪,救济被损害的正当权益时,司法腐败就会击碎人们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信念和信心——因为一个代表公正法律的机关已不再公正。因此,对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司法活动的规范将成为我过21世纪法治的重要任务。
其次,诚信以法制为保障。我们应该认识到,造成诚信观念淡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法制力不够健全则是重要原因之一。从法理上讲,信用缺失本质是一种违约行为,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这一市场法则看来,当失信的收益高于相同的资源和时间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市场主体就会选择违约。
之所以会造成这种失信成本远远低于收益的现状,还在于现行法律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对债权人的保护未能到位,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多的行政干预,诉讼费过高,赔偿低,执行难,造成债权人往往“赢了官司陪了钱”;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还有如从业者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社会舆论的错误导向等,都会影响人的诚信观念的确立。
诚信的维系需要法制的健全与更加严厉的监管。缺乏制度保障,诚信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美国上市公司百分之八十以上曾有过被投诉的经历,其中有一半以上是和解结案的,而所有和解又都是以上市公司付出巨大代价换来的。
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诚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市场秩序乃至全社会秩序的两个基本工具,二者既有相互替代的一面,又有互补的一面。就替代性而言,良好的信用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交易成本;就互补性而言,信誉和法律是互为加强的,严厉的法律制裁可以是人们更讲信用。
以上几点说明了诚信与法制相辅相成的关系,表明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与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二者缺一不可,同等重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