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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条件的公司才能成立一种股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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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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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网络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公司要发行股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是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四是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五是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符合了上述条件,才能批准其上市进行交易。 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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