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上市公司股票会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其中
(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全部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或公司主动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4)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
(5)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的。
其中
(第1)类情形,原来实行特别处理,现改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退市风险警示制度是根据《公司法》有关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为了向投资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终止上市的风险,同时又与其他异常状况实行特别处理的风险警示区别而制定的。
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士介绍,上述问题2中的
(第1)、(2)类情形是考虑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因此在其年报显示连续两年亏损时,有必要进行“退市风险警示”;而上述问题2中的
(第3)、(4)类情形则鉴于上市公司没有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当其出现此类情形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风险需加以警示;上述问题2中的
(第5)类情形是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临终止上市,故在此期间应向投资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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